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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瀏覽次數次 發布時間:2017-08-3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燕山大學里仁學院章程》,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述,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應當以書面形式并附相關證明向學院學生工作部門請假,學生工作部門及時將請假記錄(姓名、專業、生源地、原因、時間)送交學籍管理部門,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學院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若審查發現新生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

(二)因創業、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原因,不能在校學習的;

(三)其他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

符合條件的新生,可在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之日起兩周內,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醫院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學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審查通過的,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新生,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一個月應向學院學籍管理部門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新生,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隨下一年級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按照第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不論入學時間長短,一律取消學籍并予以退回。情節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學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時按時到校,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學習資格,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教學活動。

(一)因故不能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后辦理相關緩交手續,方可注冊。未經學院批準而不繳納費用者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二)學生需在開學后兩周內辦理注冊手續。注冊時需持本人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工作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證明章,作為已注冊憑證,無注冊證明章的學生證無效。

(三)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冊者,須事先向學生管理部門請假,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所缺課程按曠課計。

(四)未經請假批準,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學院實行學年學分制,本科學制為四年,各專業按四學年制定培養計劃,按累計學分進行學籍處理。學生在校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為六年。

十一 學院按專業類招生。同一專業類的學生共同學習公共必修課,在進入專業課學習前,學生可在本專業類內選擇專業。對設置專業方向的專業,學生在通識教育階段基本完成后,進行專業和專業方向分流。

十二 學習成績優秀者(加權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及以上),通過先修,提前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和教學環節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一年畢業。具體實施按《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本科生提前畢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十三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的具體實施按《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本科生課程考試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 各專業的培養計劃分為理論環節和實踐環節兩部分。理論教學環節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全部是必修課程。學院開設的課程分為公共必修課、公共選修課、專業基礎課、專業限選課和專業選修課。學生必須修滿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并獲得相應的學分。

十五 所有教學環節都有相應學分。學分是衡量學生完成學業的度量單位,學分數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依據。學生所修課程經考核合格,即可獲得該課程規定的學分。學分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理論教學環節:每16學時計1學分(體育課、物理實驗、職業生涯規劃與就業指導課除外);

(二)實踐教學環節:集中實踐性教學,每周計1學分;

(三)分散在理論教學中的實驗、上機等環節,與理論教學環節一樣計算學分;

(四)各教學環節的具體學分數參見《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本科培養計劃》。

十六 學生在校學習總成績采用加權平均學分績點進行評定,具體計算方法:

凡經重考獲得學分的課程,統計加權平均成績時,以獲得的最高成績計算。

十七 學生修讀的全部課程都應經過嚴格考核??己顺煽冊瓌t上采用五級制記入,D為及格,F為不及格;百分制、五級制與績點對應關系如下表所示:

百分制、五級制、績點對應關系表

百分制 五級制 對應績點
96-100 A+ 4.5
90-95 A 4.0
85-89 B+ 3.5
80-84 B 3.0
75-79 C+ 2.5
70-74 C 2.0
65-69 D+ 1.5
60-64 D 1.0
60以下 F 0

十八 學生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不能參加相應課程考核:

(一)無故缺課累計達該門課程學時數三分之一的;

(二)不認真完成作業或缺交作業達到該課程學期規定數量三分之一的;

(三)不認真完成實驗,不認真完成實驗報告或缺做實驗數量達到學期規定數量三分之一的;

十九 重考

(一)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申請參加低年級相應課程的考核,并按實際成績記錄。申請重考時間為每學期的前四周,申請重考的學生應按學院有關規定按時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培養計劃第七學期的課程,經考核不及格的,學院安排在第八學期重考;

(三)因培養計劃變動,無法按低年級開設的課程重考時,教務部門單獨安排考核。

二十 緩考

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應在考核前提交緩考申請、醫院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經教務部門批準后,申請參加下一年級相應課程的結業考試。

二十一 曠考

未經批準不參加考核視為曠考。曠考的課程不取得成績,應申請辦理重考。學籍處理時,曠考課程按考核未通過計算學分。

二十二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證明)不能正常參加體育課的,由學院體育教學部門安排適當的健身活動,學生認真參加健身活動,可由體育教師認定體育課及格。否則不能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二十三 認定為考試違紀、作弊、嚴重作弊的學生,該課程考核無效并按零分記載,應重考該課程,由學生工作部根據學院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十 學生要按時參加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教學活動,如上課、勞動、軍訓和社會實踐等。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視為曠課,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學生工作部門根據學院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曠課時數按課程表內實際上課時數計算。實踐教學環節(如生產實習、畢業設計、軍訓等)按每天六學時計算;學院安排的有關活動按每天四學時計算。

第二十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依據《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試行)》中“思想品德行為表現測評”規定進行。

第二十 體育課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被列為畢業條件,學生需獲得相應學分方可畢業。具體規定按《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本科生體質測試和體育課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依據《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創新創業教育學分認定辦法(試行)》,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 學生成績單將真實、完整地記載學生學業成績,經重考獲得的成績均在個人成績單上予以標注。

第二十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將記錄存檔。若學生兩年內重新參加國家招考、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學院將予以承認。若學生中止學業前與再次入學后所修專業相同,再次入學后,可跳級至相應年級繼續學習。

三十 學院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升級與留級

三十一 學生學完本學年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結果符合升級條件的,準予升級。

三十二 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每學年結束后累計超過25學分的,應留級。預留級學生,經個人申請,學院審批可給予跟班試讀一年的機會。跟班試讀期間,學生學籍在原班級保留。學生在校期間不能連續申請跟班試讀。

跟班試讀學生需填寫《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跟班試讀申請表》,申請表一式三份,由學生和其監護人共同簽署,學生、系學生科和教務部留存。

至次年秋季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院將統計跟班試讀學生的學分,其中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累計超過25學分者,將自動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三十三 學生留級后,原來獲得的學分仍有效,相應的課程可免修。

第三十 留級的學生,應當在學籍處理文件公布一周內辦理有關手續,編入下一年級,按下一年級學生管理。不按時辦理手續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 公共選修課學分不記入學籍處理的學分總數。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 學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提供證明材料(如相關競賽獲得獎勵、有發明創造等),經擬轉入專業考核合格;

(二)學生學習期間出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它專業學習;

(三)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經擬轉入專業考核合格;

(五)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

(二)休學、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

(三)從外校轉入;

(四)已轉過一次專業(含要求轉回原專業者);

(五)在處分期內的因抄襲或作弊行為受到處分。

第三十 原則上不允許跨高考錄取科類轉專業(即不允許按理工類錄取的學生申報文史類專業,反之亦然)。

轉專業工作流程按《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 學生一般應當在原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原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原學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四十 若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年;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等特殊招生形式;

(五)經學院研究認定為無正當轉學理由。

四十一 學生轉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患病轉學的,應當提供經轉出、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檢查證明;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的,提供由相關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證明材料須一式三份。

(二)擬轉入學校出具的由校(院)長簽署編有正式文號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應當寫明學生基本信息、轉學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核實情況,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招生監督部門意見,院(系、部)校兩級集體研究表決結果,網站公示情況等。

(三)轉出學校提供載有申請轉學學生基本情況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式三份;擬轉入學校提供擬轉入專業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最低分學生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一式三份。兩個復印件加蓋學校招生或者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四)河北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四份。

(五)申請轉學者所在學校已學課程成績單一份,并加蓋轉出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印章。

跨省轉學的,以上證明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第四十二條 學生轉學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轉學應當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申請辦理;

(二)符合轉出條件,擬轉出我院的學生需向教務部門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我院將擬轉出學生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年份、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轉學理由等)在校園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報學院審批。學院審批通過后,學生持轉學相關材料到擬轉入學校辦理轉入相關事宜。

(三)符合轉學條件,擬申請轉入我院的學生,需向教務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符合我院培養要求且在我院教學能力允許的情況下,經我院招生辦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意,系部、院長辦公會兩級會議集體研究表決同意后,將擬轉入學生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學校和原專業名稱,擬轉入我院的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年份,當年高考成績,擬轉入我院相應專業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最低分數,轉學理由等)在校園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院長簽署接收函。

(四)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四十三條 申請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或未辦完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學校學習。

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在六周(含六周)以上;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內請假缺課時間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三)學生本人申請休學創業且創業項目通過學院審核;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

四十五 學生休學,由學院批準。學生休學時間最短為一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后,學院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三)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四)學生休學后,須在一周內離?;丶?,其往返路費自理;

(五)學院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六)休學學生不得中途申請復學。

第四十 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上述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內。

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院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提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向學院教務部申請復學,經學生工作部門核實后,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后,編入原專業下一個或兩個年級學習。學生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按自動放棄復學資格處理;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確已恢復健康,并經學院指定醫療機構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九章 退學

第四十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修完專業培養計劃規定內容;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

(三)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60學時(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

(六)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八)經學院研究認定為應予以退學者。

因上述原因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五十 經院長辦公會決定予以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學院內或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校園網上公告送達,公告十五日即視為送達,由學院簽發文件執行,同時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

五十一 學生退學的后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經診斷患有精神疾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òㄒ馔庵職垼┑膶W生,由家長或其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的學生,自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內應辦理退學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由學院各部門注銷在校關系,并取消學籍。

五十二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辦法(試行)》向學院申述。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五十三 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德、智、體達到學院的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 獲得本科畢業證書且符合學院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由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 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院頒發結業證書。持結業證書離校的學生,可在離校一年內修滿所欠學分,經申請可換發畢業證書,同時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補授學士學位。對換發的畢業證書、補授的學士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士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欠學分課程考核不通過或過期不申請考核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 退學的學生,學院核發退學證明,其中學滿一學年以上的學生核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河北省教育廳注冊;執行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每年將頒發的學士學位證書信息報河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

第五十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核實,一律取消學籍;已核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院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者,學院將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院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 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六十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具有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籍的學生。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六十一 本規定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燕山大學里仁學院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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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35-8063745 紀檢舉報:0335-807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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