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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

瀏覽次數次 發布時間:2017-12-08

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育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燕山大學里仁學院章程》等規范性文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細則適用于對接受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的違紀違規處理。學生在校外參加學院安排的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此細則執行。

第三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及悔改表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當。對違紀行為情節輕微,尚不應當受到處分的,學院要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責令經濟賠償等。

第五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中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態惡化的;

(二)在違紀行為被發現前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在集體違紀事件發生后,能及時報告、交待事實真相,協助學院查清違紀事件,主動檢舉揭發其他違紀人員的;

(五)日常表現一貫優秀的;

(六)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違紀的。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交待違紀事實、隱瞞重要情節或偽造情節的;

(二)同時違反多項紀律的;

(三)屢教不改,多次違反紀律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實行恐嚇、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五)組織策劃或脅迫他人違紀的;

(六)在公共場所違法亂紀造成極壞影響的;

(七)勾結校外人員參與違反校紀的。

第七條 細則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以下處分”不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處理和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工作部的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并通知學生家長。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擅自撤銷任何當事人的違紀處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銷毀、涂改或從當事人檔案中撤出有關材料。

第二章 對各種違紀行為的處分

第九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和公安機關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含行政強制措施)的,視其行為的情節或后果等具體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其他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學習和實驗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侮辱、謾罵、誣陷或威嚇他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實施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違紀人對檢舉揭發者或協助學院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 對于打架斗毆的,除賠償受害人所受損失外,根據行為人的情節和所造成的后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挑起事端的(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未致人受傷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致人受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組織策劃或促使事態擴大的(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后果):

1.未致人受傷的,給予記過處分;

2.致人受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參與打架的:

1.動手打人,但未致人受傷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人受傷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

3.致人受傷且情節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提供兇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其他參與的(以“勸架”或其它為名,參與打架并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后果的):

1.未致人受傷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致人受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群體性斗毆的主要成員以及蓄意蠱惑他人、擴大事態或持械斗毆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持械威脅他人以達到不正當目的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具備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處分:

1.先動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強凌弱、蓄意報復毆打他人的;

2.闖入他人所在宿舍、教室等生活和學習場所威脅、恫嚇或打人的;

3.勾結校外人員進校威脅、恫嚇或打人的;

4.打人后逃避調查、拒不承認的;

5.參與打架三次以上的。

第十三條 偷竊、詐騙、敲詐、侵占公私財物的,除追還贓款、贓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作案價值不滿1000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的,按照第十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敲詐勒索的,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規定,從重處分;

(四)經教育后再次作案的,從重處分;

(五)合伙作案與個人作案同等處分,為首的從重處分;

(六)弄虛作假、騙取學院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冒領他人財物的,比照盜竊情況處理;

(七)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的,比照作案者處理;

(八)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侵占或挪用公共財物的,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十)對于撿拾他人財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支付憑證不肯歸還,非法占有或者消費使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對損壞公私財物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為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處分;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阻礙調查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 以各種方式從事賭博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賭博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發起、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主動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賭具,為賭博者通風報信以逃避檢查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對于出現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場所管理秩序和安全的情況,除學生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一)組織、策劃或積極參加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游行、罷課、示威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校園內張貼、書寫、散發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標語、傳單、條幅、漫畫等以及煽動鬧事和散布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制作、銷售、攜帶、觀看、放映、傳播、復制、販賣虛假信息、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加入、成立非法團體或邪教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或者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校園內組織策劃封建迷信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七)學生個人或學生團體,未經學院批準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將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處理。

第十七條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或參與非法經商的,除賠償相應損失外,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經學院同意,舉辦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者會費歸為己有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冒用學院名義,侵害學院或他人利益,給學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故意泄漏或私自轉讓學院、集體或他人科技成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參與直銷、非法傳銷或者其他非法經商活動經勸阻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的處理:

(一)故意侮辱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偷窺、偷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把偷拍資料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校園或公共場所行為不檢點影響他人且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參與收看淫穢書籍錄像等淫穢物品或淫穢表演的,給予記過處分;制作、復制、傳播或組織收看淫穢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校內亂扔、亂放物品,違規張貼各種廣告、宣傳品,妨礙公共衛生,損害他人利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處分;

(六)對吸毒的,視其情節并根據有關部門的鑒定、處罰結果,給予相應處理;

(七)對酗酒滋事的,視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網絡安全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或校園網絡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經濟責任外,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網絡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院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論、文章、圖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種謠言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屬于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或泄露處于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數據、圖(照)片等信息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參照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理;

(四)在校期間,組織或參與校園網貸,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故意登陸或瀏覽反動、迷信、賭博等非法網站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盜用他人IP地址、網關賬號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參照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處理;

(七)故意損壞網絡線路、偷竊或故意損壞網絡設備,以及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信網絡系統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使用網絡掃描、網絡偵聽、網絡攻擊軟件,或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程序,破壞計算機系統信息,干擾網絡運行秩序,侵害國家、團體、學院及他人權益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未經批準,私自開設違法違規論壇、公眾號、BBS等電子公告服務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學院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處理:

(一)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員或者擅自出租宿舍床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對于違反以上第一款的當事人的同寢室同學,如查實有知情不報的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未經學院同意,私自調換寢室經教育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在宿舍起哄、摔砸物品或者煽動滋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學院同意,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在申請走讀的過程中偽造證明、虛構事實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以及實施其他擾亂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在異性寢室留宿或留宿異性,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學院安全規章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特定實驗室、危險品庫、學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場合下使用明火(包括使用酒精爐、煤油爐或者焚燒物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損失的,參照第十四條執行;

(二)在學生宿舍內亂拉電線,使用電器升溫加熱設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過失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實驗室、資料室、實習工廠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擅自組織群眾性活動,或在組織群眾性活動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導致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生后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七)在宿舍樓、教學樓、人行道、綠化地、樓間連廊、湖邊等場所擅自進行文體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在校內違章騎車、違章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在校期間,到非游泳區游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考試規則和考試紀律的處理:

(一)違反考試規則和紀律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考試違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攜帶通訊設備進入考場,處于關閉狀態的;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考試作弊,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給予記過處分;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給予記過處分;

3)在考試過程中攜帶未關閉的通訊設備的,給予記過處分;

4)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給予記過處分;

5)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給予記過處分;

6)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給予當事人記過處分;

7)故意擾亂考場、考點、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

8)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以及實施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

9)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0)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1)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2)其他考試作弊的行為,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作弊,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

3)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二)違反課堂、實驗、實習紀律,經常遲到、早退,屢教不改,干擾教師正常上課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偽造、涂改成績單等證明材料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不請假或者未經批準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的,按實際學時數計;實習、勞動、設計、軍訓等缺勤的,每天按6學時計。一學期內曠課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1、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2、因曠課受到警告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因曠課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4、因曠課受到記過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因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離校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歸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1、1-3天給予警告處分;

2、4-6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7-9天給予記過處分;

4、10-13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阻礙學院有關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或提供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妨礙公安、檢察、保衛人員履行職責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學生,將加重處分等級,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普通高等學學生管理規定》和《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學院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處分違紀學生的期限、權限與程序

第二十 學生違紀處分的期限:

(一)學生違紀處分五個等級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嚴重警告,八個月;記過,十個月;留校察看,十二個月;到期后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二)受到違紀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且沒有再次違紀的,可按期解除處分;有突出表現的,經本人申請,所在系提出意見,報學生工作部審核(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應當報院主管領導審批),可提前解除處分;在處分期間改正效果不明顯、表現不積極的或者在處分期間再次違紀的,可延長處分期。如學院沒有做出延長處分期的決定,則處分視為自動解除。

第二十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對違紀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可由系辦公會議討論并做出決定,報學生工作部備案后,由學院出具學生處分決定書;

(二)對違紀學生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由系及相關部門查證,系辦公會議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學生工作部。留校察看處分可由學生工作部研究后報院主管領導批準;涉及開除學籍(退學)處分(處理)的,由學生工作部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因考試違紀的學生,由監考老師填寫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記錄單、學生本人簽字(如學生拒絕簽字應當有兩名以上證明人簽字證明)后報教務部,教務部對考試違紀學生可先行公布違紀(作弊)通告,學院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四學院相關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工作部;

(五)情況復雜、性質嚴重或涉及治安、防火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安全工作處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并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工作部;

(六)違紀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學生時,由各系分別調查取證,學生工作部、教務部、安全工作處等部門協調辦理,由學生工作部視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七) 學生受到違紀處分的,由系及時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檔案包括文書檔案和學生檔案;

(八)學生違紀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費交納按有關文件執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其他善后問題,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 學生違紀處分的下達及申訴程序:

(一)學生工作部自收到學院有關部門報送的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的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學生本人送達處分告知書,并告知該生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處分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基本信息;

2、違紀事實、處分理由;

3、擬處分的種類、依據;

4、告知申辯和陳述的權利及時間截止;

(三)學生委托的申辯代理人可由該生的輔導員、家長、同學或其他熟悉情況者擔任;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和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學校名稱和處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內容。

(五)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時送達人有責任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申訴部門及申訴期限。提出申訴的期限為10日,自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之日起計算。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此期限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在此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該申訴。具體申訴程序詳見《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規定》;

)學生所在系負責將處分決定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一式三份);處理、處分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復查決定書可依次采取以下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處理、處分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復查決定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邀請系部領導、輔導員和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個及以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郵寄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 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陳述或申辯材料;

(二)證明材料;

(三)調查及綜合報告(含處理意見)。

十條 對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結束后由所在系根據其受到處分后的現實表現進行客觀評價,形成文字材料與處分決定書同時裝入檔案。

第四章

第三十 細則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 細則關于學生違紀處分的未盡事宜,需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41號)執行。

第三十 細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其它文件規定內容與本文件不一致處以本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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