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院全日制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我院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積極參及校內各項活動,并能起到榜樣示范和模范引領作用;
5.參評學年學習成績優異,兩學期學習成績之和排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10%(含),兩學期綜合測評成績之和排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10%(含),且沒有不及格科目。對于學習成績或綜合考評排名中的任何一項沒有進入前10%(含),但均在前30%以內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僅限上一學年)。其他方面表現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院、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需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六條 每年9月學院將省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各系學生總數,按照相應比例下達到各系。
第四章 評審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學院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 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各系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條 各系按照分配名額實行等額初審后,確定申請學生當年度享受國家獎學金的初步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提出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院院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后,在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將評審結果報省級教育部門。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后,于9月30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并公告。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學院于每年12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各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三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顚S?,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