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以及《河北省省級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冀財教〔2016〕15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我院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按照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我院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參照相關規定分為三檔。一檔為每人每年2000元,資助對象為一般困難學生;二檔為每人每年3000元,資助對象為困難學生;三檔為每人每年4000元,資助對象為特別困難學生。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積極參及校內各項活動,并能起到榜樣示范和模范引領作用。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六條 每年9月20日前,學院將省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結合各系學生總數,按照相應比例下達到各系。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系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材料包括:貧困證明、日常表現鑒定、專業(或班級)民主推薦結果。
第十條 每年9月1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一條 各系按照分配名額實行等額初審后,確定申請學生當年度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于每年9月20日前將學生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院長辦公會通過,于每年9月30日前,將學院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落實情況報至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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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學院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中(每學年按10個月平均發放)。
第十四條 各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五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顚S?,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受助學生受到處分后停發助學金,其受助資金發放給其他貧困學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