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考試是教學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檢驗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和能力達成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客觀評價教學質量、促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加強對課程考試辦法、命題、成績評定、試卷印制、考場紀律以及監考工作的管理,確??荚嚱Y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形成良好教風、學風、考風的根本及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舉措。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我院人才培養的目標與定位,積極深化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探索和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努力實現考試方式多樣化、考試內容綜合化以及成績評定的多元化。
第二條 提倡并鼓勵教師進行課程考核辦法的改革,通過改革使教學工作的重點真正落實到學生能力培養和自身素質的提高上,使學生在掌握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增強專業技能與職業素養,提高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成為具有較強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的綜合性、應用型高級人才。
第三條 課程考核辦法的改革要以課程教學目標為根本依據,結合課程的性質和特點,科學設計課程考核的內容、方式、方法以及所采用的手段,便于全面檢測和評價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過程和學習效果。
第二章 考試方式
第四條 根據各門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的不同,考試可采用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寫論文、做項目、現場操作等多樣化的考核方法。課程的具體考核辦法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和學生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并經教研室或系主任、主管教學院長以及里仁學院教務部審批后執行。
第五條 思政類、人文社科類課程的結課考試可以采用開卷筆試或寫論文等方式;畢業設計(論文)、超過三周的課程設計應有答辯形式的考核。
第六條 校內考試按照日常上課節次時間確定考試時間段,筆試時間為95分鐘。
第三章 考試組織
第七條 考試前各系要對學生進行考試動員,充分發揮學業導師、輔導員的作用,向學生強調學院的有關規定,教育學生誠信做人,樹立“以勤奮學習為榮、以考試作弊為恥”的良好考風。同時,充分發揮各班黨、團員和學生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互相監督,共同遵守考場紀律、維護集體榮譽。
第八條 考試前,任課教師要安排好答疑。在答疑過程中要注意考題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題。
第九條 任課教師要嚴格審核學生的考試資格。未經教務系統注冊的擅自聽課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缺課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未完成作業量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一或實驗報告不全者,不能參加考試。任課教師需在考試前一周,將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姓名、學號及原因報里仁學院教務部備案,由教務部通知學生所在系及本人。
第十條 凡在非考試周內進行的考試,原則上應安排在課程結束后一周內進行;選修課的考試安排在最后一次課隨堂進行。任課教師應提前一周與里仁學院教務部聯系,由教務部負責安排具體考試時間、地點和監考人員。
第十一條 凡在考試周內進行的考試,由里仁學院教務部根據教學計劃統一安排考試時間、地點和監考人員??荚嚂r間一經排定,不再變動。
第十二條 每個標準考場設監考2人。5個及以上自然班的課程考試,增設主考1人。每8個自然班,增設副主考1人。主考、副主考、監考人員由里仁學院教務部與任課教師協商安排。
第十三條 所有課程的考試必須到里仁學院教務部辦理考試手續,由教務部統一安排考試教室,確定監考人數。任何未經教務部登記而擅自安排的考試,學院不予承認。
第十四條 主考負責考試的全面工作,包括出題、閱卷、登錄成績及考務組織等工作;副主考重點負責考試期間現場巡視、考風監控、收發和密封試卷及解釋試卷中出現的問題等工作。
第十五條 大型考試時,里仁學院教務部可根據考場數量安排總監考和巡考。由學院領導或教務部部長擔任總監考,學院各基層教學單位及教學管理單位負責人擔任巡考,負責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六條 在考場中發生的違紀或作弊現象,監考人員要及時處理,并在《燕山大學里仁學院考試情況匯總表》上寫明情況,當事人(違紀、作弊學生)、兩位監考需簽字確認??荚嚱Y束后,違紀、作弊情況應立即報里仁學院教務部。教務部在收到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發布違紀、作弊通報。
第十七條 主考、副主考、巡考有權利對監考人員的監考工作提出意見,對不接受意見的監考人員,學院將進行誡勉談話;對監考工作失職的監考人員,學校將按照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命題工作
第十八條 命題前,教師可從里仁學院教務部網頁下載標準試卷紙和答題紙模板。試題一律打印,要求內容準確、圖文清晰、字體大小與間距適中、題與題之間留有適當的答題區域。
第十九條 命題應符合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內容和范圍應以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知識點、能力培養以及相關的教學目標層次要求為依據,強化對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考查,合理分配不同題型的權重。在閉卷筆試考試中,應盡量減少基礎概念題和客觀題的比例,而適當增加能考察學生學習態度、學習過程和學習效果的綜合分析類題型(如論述題、綜合題、辨析題等)比例。
第二十條 結課考試卷面滿分分數可根據當次卷面分數占總成績的實際比例確定,并按該分數出考題。
第二十一條 每套試卷題量應以95分鐘的考試時間為標準,題意應清晰明確、難易適當、文字簡練,要能考核出學生的能力、水平,力爭使課程考核成績分布合理。
第二十二條 凡已有試題庫的課程,任課教師應提前將考試時間和考試人數向基層教學單位負責人匯報,由基層教學單位負責人安排非任課教師從試題庫中選擇難易程度適當的試題。
第二十三條 凡沒有試題庫的課程,由基層教學單位負責人組織命題小組或指定教師進行命題。
第二十四條 每套試題都應附有相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鶎咏虒W單位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到里仁學院教務部辦理試卷印刷手續。原則上,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辦理試卷印刷事宜。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除畢業學年第一學期的課程重考外,其他課程重考均應隨下一年級的考試一同進行。
第二十六條 參加命題工作的教師及接觸試卷的人,必須對試題內容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試題內容。不得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輔導或劃定試題范圍。如發生泄題或變相泄題,學院要追究責任,并按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分。
第五章 試卷印刷
第二十七條 試卷印制單位應履行試卷收發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試卷印制單位必須保證試卷印制時間。
第二十九條 試卷印制單位必須保證試卷印制質量,試卷格式統一,內容清晰、準確。
第三十條 試卷印制全過程應由專人負責,無關人員不得接觸此項工作。試卷印制人員必須嚴格保守試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試卷內容。印廢的試卷及試卷底稿須指定專人銷毀,不得將試卷丟失或隨意遺棄。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三十一條 考生持ID卡或其他帶照片的有效證件提前5分鐘進入考場,并自覺將證件放在課桌左或右上角,以備檢查;考試開始1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取消考試資格;無證件的考生不準參加考試,按缺考處理。
第三十二條 進入考場后,考生應按指定座位入座,并服從監考人員對座位的調整。閉卷考試時,除必要的文具外,其他任何書籍、講義、筆記、復習資料、手機及其他電子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照相機等非考試用品,須按監考人員要求放到指定地點??荚囬_始后,如發現上述物品仍放在課桌內、座位旁、身邊衣物內等,一律按違紀處理。
第三十三條 試卷和草稿紙由學院統一印發,考生不準使用個人自備紙張,不準將裝訂好的試卷拆開。
第三十四條 監考人員發放試卷后,考生在答題前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在試卷指定位置正確填寫自己的姓名、學號、班級等信息。對故意不寫、錯寫或填寫模糊信息的考生,按考試違紀或作弊處理。
第三十五條 考生領取試卷后,必須在開考45分鐘后方可交卷退場;提前交卷者按不及格記成績。若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考場,須征得監考人員同意,在《燕山大學里仁學院考試情況匯總表》上簽字登記,并應有副主考或巡考人員隨行帶出考場。
第三十六條 考試時除試卷印刷、題意不清方面的問題外,考生不得向監考人員提出與試卷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三十七條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認真誠實地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凡答過的試卷有字的一面一律向下放置,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
第三十八條 考生在交卷時,不得漏交考卷或將考卷帶出考場,不得拖延時間。
第三十九條 考生交卷后不準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逗留、議論和喧嘩。
第七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十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考試時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從監考人員調整座位的;
(二)拒絕出示考試有效證件的;
(三)在監考人員宣布完考試紀律并發完試卷后,仍未按規定將書包、書籍、講義、筆記、復習資料、手機及其他電子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照相機等非考試用品放在指定地點的;
(四)違反考場要求自帶答題紙或空白草稿紙的,或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五)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和學號(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六)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以其他動作表情傳遞答題信息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試卷者提供方便的;
(七)對他人無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八)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的,或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九)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十)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考號)等信息的;
(二)在桌面、身體、衣物、其他身邊物品上寫有與考試有關信息的,或者利用文具、衣物等物品夾帶或藏匿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三)違反考場規則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照相機等,或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四)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六)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七)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八)在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及兩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十)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故意擾亂考場、考點、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三)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四)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組織或參與集體作弊等其他情節嚴重的作弊行為,均屬嚴重作弊。
第四十四條 認定為考試違紀、作弊、嚴重作弊的學生,該課程考核無效并按零分處理,由學生工作部根據學院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第八章 監考人員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考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只有學院正式教職工具有監考資格(行政人員參加監考不能影響正常工作)。監考一旦安排完畢,不得擅自調換。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換者,必須提前一天報里仁學院教務部審批。
第四十六條 監考人員應佩戴監考牌(監考牌統一由里仁學院教務部制作),于開考前15分鐘開始考務工作,履行監考職責。
第四十七條 第一監考到指定地點接受主考教師分配任務(包括聽取考試要求,領取試卷、答題紙、學生名單、考試匯總表和考場須知等考試材料,核查試卷份數及考試時間等),于考試前10分鐘進入考場。
第四十八條 第二監考直接進入考場,根據考場內考生人數及考場容量,現場隨機排定學生座位,在黑板上畫出座位示意圖,并要求學生按指定座位入座;最大限度地拉開考生座位的間隙,盡量避免學生靠墻、靠窗就坐,以免增加監考難度。凡是學生已自行排定座位就坐的,必須重新更換座位排定方式(如可按行、按列、隨機間隔或按照學號分組整體調換),防止學生利用桌面、墻面作弊。
第四十九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開始前應認真檢查學生考試證件(ID卡或其他帶照片的有效證件),證件不全者不允許參加考試。
第五十條 監考人員發卷前要核查學生人數,要求學生在《燕山大學里仁學院考場情況登記表》的備注欄內簽到。開考后遲到10分鐘的考生,不得入場,按缺考處理,并在《燕山大學里仁學院考試情況匯總表》上進行記錄。
第五十一條 監考人員須督促、檢查考生清理考場,考場座位周圍不得留有考試用具以外的物品,任何書籍、講義、筆記、復習資料、手機及其他電子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照相機等非考試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兩旁、后面或講臺附近指定位置。嚴禁學生自備草稿紙。
第五十二條 監考人員于考試開始前宣讀考場規則,強調考場紀律,要求考生關閉通訊工具,同時關閉自己的通訊工具。
第五十三條 監考人員于考試開始前5分鐘發放試卷,發卷前要認真檢查試卷數量和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與主考教師聯系解決;提醒考生答題前用鋼筆或簽字筆在試卷指定位置正確填寫自已的姓名、學號、班級。
第五十四條 兩名監考人員應忠于職守,一名在考場前部,面向考生,另一名在考場后部,站立環視考場。監考期間不得在考場內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睡覺、吸煙、閑聊、看書報、瀏覽手機、接聽電話、收發短信等),不得擅離考場。
第五十五條 除因試卷印刷不清的必要說明外,監考人員對考生提出的與試卷有關的其它問題不予回答,更不能提示。
第五十六條 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應本著對考生負責的態度,及時警示,制止有違紀、作弊傾向的考生,有權調整其座位,防止違紀舞弊行為的發生。如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指明其違紀作弊行為,收回其試卷,暫扣其違紀或作弊的物證,并將其姓名、學號及違紀或作弊事實詳細記入《燕山大學里仁學院考試情況匯總表》,由當事人(違紀、作弊考生)、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后,令其退場。在課程考試結束時,將上述材料一并交給流動監考,由流動監考人員送交里仁學院教務部。
第五十七條 流動監考人員對學院教學計劃內各門課程考試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填寫《燕山大學里仁學院考場巡視記錄表》,于考試結束后連同《考試情況匯總表》一并送交教務部備案。
第五十八條 監考人員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若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考試時間,須由主考報請里仁學院教務部批準。
第五十九條 外語聽力考試或晚間考試如遇意外停電,監考人員應穩定考生情緒,責令考生停止答題,控制考場秩序,聽候并遵從主考會同里仁學院教務部查明停電預期時間后做出的處理意見。
第六十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結束前30分鐘及10分鐘時,要提示考生注意考試時間。
第六十一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結束時,應立即責令考生停止答卷并在座位上等待收卷,一名監考人員負責收卷,并認真核對試卷份數,另一名監考人員維護考場紀律,待試卷清點無誤后方允許考生離開。試卷和草稿紙應按照主考的要求整理、排序,送交考務辦公室。填寫完整的《燕山大學里仁學院考試情況匯總表》,交給流動監考,由流動監考人員送交教務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監考人員必須尊重并接受教務部及其他巡查人員的檢查監督。考試期間,巡查人員發現監考人員未按時到崗的、擅自調換的、由無監考資格的人員代替監考的、監考不嚴的、對考生違紀作弊行為置之不理的、考場清理不干凈、考場紀律混亂等違規行為的,將給予該監考人員通報批評一次,并視具體情況參照《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九章 成績評定及試卷保管
第六十三條 課程考核成績原則上采用五級九段制(A+、A、B+、B、C+、C、D+、D、F)記入,D 以上(含D)為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五級九段制、百分制與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
百分制、五級制、績點對應關系表
百分制 |
五級制 |
對應績點 |
96-100 |
A+ |
4.5 |
90-95 |
A |
4.0 |
85-89 |
B+ |
3.5 |
80-84 |
B |
3.0 |
75-79 |
C+ |
2.5 |
70-74 |
C |
2.0 |
65-69 |
D+ |
1.5 |
60-64 |
D |
1.0 |
60以下 |
F |
0 |
第六十四條 必修課(不包括重考)的成績評定須包括平時成績(含隨堂測試、項目、作業、討論、考勤等)、課內實驗成績以及結課考試成績。課程總成績的構成應在第一次上課時告知學生,并在評分標準中予以說明。平時成績和實驗成績的給分依據要與結課考試試卷一并存檔備查。
第六十五條 公共必修課、專業基礎課的閱卷組織工作由基層教學單位負責人負責;其他課程的閱卷組織工作由主考教師負責。
第六十六條 教師必須嚴肅認真地閱卷和評分,依據評分標準標明應得分數。同一課程的同一試卷采取統一評分標準。統一命題的考試,須密封后采取“流水作業”的方式閱卷,每位閱卷教師參與閱卷的分數不應超過30%,閱卷教師應按照“得分原則”在試卷上給分并簽名。
第六十七條 試卷一律采用紅水筆評閱,要求字體清晰,不應有涂改現象。如個別地方因誤需更正時,更正處附閱卷教師簽名。
第六十八條 基層教學單位負責人,有權對本單位開設的各門課程的閱卷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意見。對于正確的意見,課程主考教師必須接受并及時改進。
第六十九條 考試結束后一周內,任課教師負責將考試成績上網提交,并及時打印一份成績單,經任課教師、系主任簽名后報里仁學院教務部。試卷暫留存基層教學單位備查。任課教師在成績提交后,應對考試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反思。
第七十條 成績查詢期結束,主考教師負責將空白試卷、評分標準各一份,隨同以班級為單位、按學號順序整理好的考試試卷送里仁學院教務部統一保管,不再變動成績。所有試卷應保留至學生畢業后1年;畢業設計(論文)應至少保留至學生畢業后3年。
第十章 成績查詢與更改
第七十一條 自成績提交公布后的一周內(因教學計劃安排不在校的學生,從返校后開始上課的當天計時)為學生對成績質疑查詢時間。學生須在此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任課教師及其所在基層教學單位提出查詢申請,過期不再受理查詢。
第七十二條 基層教學單位、任課教師有責任和義務接納學生對成績的質疑查詢,并在查詢申請結束后,組織有關教師認真核查試卷成績,3個工作日之內向學生公布查詢結果。
第七十三條 對確有問題的,須填寫成績更改單(寫清原因、負責人),經各級領導簽字批準后,由教師送交里仁學院教務部予以更改;平時成績及實驗成績若需更改,也需履行審批程序。
第七十四條 全部查詢工作在成績提交公布后10日內結束(含休息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八年春季學期起實施,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