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院按照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所授學位為學士學位。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恪守學術規范,品行端正,并達到學院規定的學術水平標準者,可依據本細則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有關規定,成立燕山大學里仁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職責和權限、統籌協調我院學位管理、學位授權等工作的專門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設在教務部,負責學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由9至25人組成,任期2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學院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從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員中遴選,其中教授應占較大比例。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院長辦公會確定后,報河北省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議學院學位授予以及與學位授予有關的規章制度;
(二)審定申請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三)審議通過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并做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做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院級優秀學位論文;
(六)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其他問題。
第七條 學位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學院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執行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
(二)處理學位評定工作的日常事務;
(三)對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作出授予學位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學位證書的發放與管理,向河北省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上報學位授予情況材料;
(五)組織開展優秀學位論文評選和推薦工作;
(六)完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審核學位授予工作,主席可提議召開會議處理學位審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項。學位評定委員會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在審核學位授予及做出有關決議時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超過全體委員(含未出席會議的委員)半數通過的決議方為有效。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九條 取得本院本科畢業資格,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條件的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必修課平均成績滿足學院有關規定;
(二)未有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二)必修課平均成績未滿足學院有關規定的;
(三)有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十一條 因必修課平均成績未達到學院有關規定的學生,在畢業離校后一年內返校參加相應課程的考試,成績滿足學位授予條件后,補授主修專業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名單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對于已授予的學位,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撤銷學士學位。
(一)經查實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
(二)在校學習期間有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士學位的。
第十四條 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予以撤銷學士學位的學生,由學院出具撤銷學位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本人的,在燕山大學里仁學院校園網上公告,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同時報河北省學位辦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對撤銷學士學位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相關規定向學院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教務部負責解釋。